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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中行以储户存款作为质押进行借贷,应以厘清可见的方法进行公示。假如是金钱质押,则外型上应与其他普通结算账户差别,帐户应当是专款专用,不能在该帐户中再存钱、取钱或作其他用途。存款帐户应注明“质押”字样,在法庭网路查控系统中显示质押帐户,能为第三方辨识,与其他普通帐户不同。否则,不能排除法官的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1.2014年3月7日,某中行(借贷人)与张某(借贷人)签署《个人存款质押网上自助借贷协议》,约定张某以其自有的存于本协议约定的主卡卡内的本本币定期储蓄存款作为张某向某中行申请借贷(可多次借贷)的质押财产,并为本协议项下的借贷(包括展期后的借贷)提供担保。
2.同日,张某在某中行开办帐户尾号为226的借记卡,并在226借记卡项下活期对账户尾号为605帐户转帐存入活期存款120亿元,并将120亿元通过网路中行转为定期存入226借记卡项下一年期整存整取户114帐户。当天,某中行向张某605帐户领取借贷11笔(含10亿元十笔,79999元一笔),标明为“小额质押放贷”。
3.上述11笔借贷到期后存单质押贷款,某中行在114帐户交纳11笔借贷利息,并将114帐户内尾款及结息112209元汇款至张某605帐户后,将114帐户做挂失处理。
4.2015年4月21日,张某通过网路中行将其605帐户119亿元转为定期存入226借记卡项下一年期整存整取户990帐户重新申请借贷。隔日,某中行向张某605帐户领取借贷11笔(含10亿元十笔,70999元一笔),标明为“小额质押放贷”。
5.2015年4月,周某因与张某等人借贷协议争端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判决冻结张某在某中行存款2500亿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冻结990帐户119亿元。
6.2015年9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庭做出执行判决书要求某中行协助执行将990帐户人民币119亿元扣划到法庭。某中行在存根上标注:“该笔资金为我行质押款,暂未能扣划。”
7.2015年12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庭判决终结周某执行案件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庭续行冻结张某在某中行存款,案件执行过程中,某中行上海支行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3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庭支持了某中行执行异议恳求。周某对此不服诉至法庭。
8.本案经二审及终审审理,二审法官认定某中行对张某119亿元存款的物权并未有效成立,不能排除法官对张某119亿元存款的强制执行,支持了周某的诉请,一审法官维持二审裁定。
裁判理由
山西省初级人民法庭觉得:
中行以储户存款作为质押财产,必须将质押金钱放置于专门的帐户,但是对第二人能显示出成立质押的外形,否则无法分辨是出质人交付的普通存款还是质押财产。
本案中,张某在某中行开立的借记卡帐户未对外标注为储存质押金钱的专门帐户,下设的活期对账户和整存整取子帐户亦未标注为专门帐户。该借记卡帐户除案涉交易外还发生其他交易,其性质不属于特户。
然而,本案中某中行与张某约定适于质押的金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化要求,质押并未有效成立。
结尾
提示:案例中的裁定结果仅是针对详细个案的裁定结果,因为每位个案都不一样,所以本案的裁定结果不具备普遍约束力,仅供读者参考;
为了便于你们阅读存单质押贷款,作者删除了裁定书中与该知识点无关的信息,并进行小结提纯。同时作者对裁定书中牵涉的原被告名称进行了处理。
读者假如想阅读裁定书原文,可发电邮至[farunwanjia@126.com]邮箱索要。
孟晓娟,广州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公法博士,专注于金融、劳动用工、公司法律顾问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