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1、在本市注册的外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收取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交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交纳欠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缴付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润,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出售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深圳人才税收优惠,税赋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斩获的股利、红利等投资性利润,属于已缴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利润,该利润可根据合伙合同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新政执行。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参股,参与接受投资方收益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
(2)股权出售。
3、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发展变革委等十部门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征税降价新政支持。
4、经国务院或国家经理部委批准成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述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推动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推动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施行条例》(京发改[2005]2736号)的新政支持,且自其赢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三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份足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1)在本市注册登记;
(2)其所发起成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万元以上;
(3)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新政。
5、市政府予以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减免个人所得税。
新政名称:
《关于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上海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形式,由合伙人分别收取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以有限合伙制成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年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出售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赋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界定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回报或股权出售利润部份,税赋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新政规定收取企业所得税。
企业适用条件:
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外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新政名称:
《天津市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方法的通告》(津政发〔2009〕45号)
广州
2008年公布的“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赋估算收取个人所得税”在2011年修订时删掉。
新政名称: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公商登记等事项的通告(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上海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收取所得税。合伙人应缴交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投资者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收取。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赋估算收取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荣获的股利、红利等投资性利润,属于被投资企业已缴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利润,该利润可根据合伙合同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新政执行。
2、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非新上市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回报和权益出售利润,以及合伙人出售非新上市公司股权的,不征收营业税。
3、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交的税赋省级存留部份,由市财政按40%予以奖励;所投资项目坐落广州市内的,按60%予以奖励。地方留成区市级部份的奖励方法,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4、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征税降价新政支持。
新政名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逐步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推行方法的通告》(渝办发〔2012〕307号)
上海
1、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根据“个体公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三级超额累进税赋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回报,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列税赋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新注册创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赢利年度起,收取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留成财力部份,前三年按80%予以补贴,后两年按40%予以补贴。
3、新注册创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收取营业税产生地方留成财力部份,前三年按100%予以补贴,后两年按50%予以补贴。
4、对新注册创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兼任监事长、副监事长、总主管、副总主管等初级管理人员,收取的个人所得税产生的地方留成财力部份按40%予以补助。
新政名称:推动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推行方法(《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推进全市金融业变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附件4)
上海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收取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根据“个体公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三级超额累进税赋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回报,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列税赋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荣获的股利、红利等投资性利润,属于已缴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利润,该利润可根据合伙合同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新政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参股,参与接受投资方收益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出售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模式投资于未新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施行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降价问题的通告》(税务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适用条件:
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外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但是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总额)不高于人民币1万元,且出资模式限于本币方式,首期到位资金不高于5000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对线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高于人民币500亿元。
新政名称: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告》(深府〔2010〕103号)
《关于逐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府办〔2010〕100号)
上海
1、对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制企业收取的企业所得税和合伙制企业收取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份的50%,由同级财政以补贴方式进行奖励;对企业正职以上的初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收取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的50%,由同级财政以补贴方式进行奖励。各省(市)、区政府对在当地进驻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还可依据状况予以一次性创办费补助。企业自公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享受本款新政。

2、对入驻西部新区金融服务中心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关于吸引金融机构入驻北部新区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新政意见》(甬政办发〔2008〕147号)相关新政。
(1)对从市外新引入并落户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自开馆之日起,2年内对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予以50%补助,第3年至第5年按30%比列予以补助。
对从市内其他地方迁往金融服务中心的省级金融机构,如在2009年12月末前与东投公司签署入驻意向合同的,以其2009年实际所收税金为基数,对征税增量部份予以补助,补助内容和标准参照上款新引入机构执行。
(2)对新引入或迁建到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正职以上的高管人员,按其收取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的50%给予奖励,适于买房补助,租期不少于5年;地方政府拨付的相关奖励资金经国税部委批准减免个人所得税。
3、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企业符合《关于推动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131号)的,可以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曾经适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销售额5%以上(含5%)的,而且符合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新政的通告》(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政名称:
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告(甬金办[2008]9号)
青海
以有限合伙方式成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收取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按“个体公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三级超额累进税赋,估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赋估算收取个人所得税。
新政名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逐步推进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
长春
1、以有限合伙制成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出售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赋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界定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回报或股权出售利润部份,税赋适用20%。
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新政规定收取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模式投资于本省未新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三年以上的,可以根据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三年的曾经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之后纳税年度摊销抵扣。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后交纳。
新政名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0]14号)
山西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回报,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形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交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交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交纳欠缴。
2、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回报,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出售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赋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回报按有关规定收取企业所得税。
3、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前,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委发放。
4、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回报和权益出售利润,以及合伙人出售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合同募集资金支出)不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缴付额)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2、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高于500亿元。
3、单个股东或则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高于50亿元人民币。
4、用于股权投资的本币资产应该委托商业中行托管,并达成本币资产托管合同。
新政名称:
关于印发《新疆哈萨克自治区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方法》的通告(政策办发〔2010〕187号)
青海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收取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回报可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新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回报不享受该征税降价新政。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参股,参与接受投资方收益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出售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模式投资于未新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国税总署关于施行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降价问题的通告》(税务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曾经抵扣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曾经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之后纳税年度摊销抵扣。
5、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深圳人才税收优惠,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估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交纳。
新政名称: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委关于推动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鲁金办发[2011]5号)
上海
1、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成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万元以上的,自开馆年度起5年内,足额补助营业税;自其赢利年度起5年内,足额补助企业所得税。
2、对在我市成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收取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2年足额补助营业税,后3年减半补助营业税。自赢利年度起,前2年足额补助所得税,后3年减半补助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收取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根据“个体公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三级超额累进税赋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回报,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列税赋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荣获的股利、红利等投资性利润,属于已缴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利润,该利润可根据合伙合同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新政执行。
5、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参股,参与接受投资方收益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出售不征收营业税。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模式投资于未新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施行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降价问题的通告》(税务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曾经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曾经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之后纳税年度摊销抵扣。
企业适用条件: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新成立并在备案管理部委备案、其主要投资方向符合广州市产业新政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高于人民币1万元,首期到位资金不高于5000亿元并不高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的20%,在上海的投资金额不高于其总规模的60%)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高于1000亿元),可享受扶植新政。
新政名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推行意见》(大政发[2011]21号)
山东
1、创业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国税总署关于施行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降价问题的通告》(税务发[2009]87号)等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有关税收降价新政支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模式投资于未新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税务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曾经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曾经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之后纳税年度摊销抵扣。未能在我省成立机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我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比照外省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相关降价新政。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收取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交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交纳欠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缴付缴交。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回报,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赋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回报按有关规定收取企业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荣获的股利、红利等投资性利润,属于已缴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利润,该利润可根据合伙合同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新政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参股,参与接受投资方收益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出售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收取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国税登记地财政部委根据其收取的营业税予以等额奖励,第五年至第三年减半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赢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国税登记地财政部委根据其收取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份予以等额奖励,后两年予以减半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购的自用办公房产,纳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农地使用税。股权投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符合国家国税总署2011年25号公告规定的,可在报送后税后交纳。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初级管理人员,比照金融机构高管对待,可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入、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新政。省政府予以上述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减免个人所得税。各省州可依照当地实际制订扶植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降价新政,对在当地进驻的企业和高管人员予以奖励。
新政名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